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80號
TNDV,111,勞訴,80,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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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凌敏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被 告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向文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
幣(下同)3,000元。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加班費5,633,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945元(原應徵裁判費56,836元
,僅徵收1/3即18,945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
元,應補繳1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5,945元,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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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