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敦正 許麗玲前列王敦正、許麗玲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朝揚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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