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972號
TPDV,111,訴,3972,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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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72號
原 告 高建文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扣除原
告所繳聲請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5,53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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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