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施雅馨律師被 告 吳俊賢 張愛莉 徐原城(原名徐園程) 謝尚亨 張東徑 錢賢宗 陳義宏 周桂榮 洪篤昌 李建良 呂旺明 潘良男 許啓仁 陳易成 張瑞能 郭詔正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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