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46號
TPDM,106,重附民,46,2022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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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施雅馨律師
被 告 吳俊賢

張愛莉


徐原城(原名徐園程)



謝尚亨


張東徑
錢賢宗
陳義宏
周桂榮
洪篤昌

李建良

呂旺明
潘良男

許啓仁
陳易成


張瑞能
郭詔正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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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