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46號
TPDM,106,重附民,46,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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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施雅馨律師
被 告 李季衡(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季衡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因被告業於刑案起 訴後之106年5月18日死亡,經本院於106年10月23日判決公 訴不受理,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李季衡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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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