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37號
TCDV,111,消債聲,37,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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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汪佩錚



代 理 人 白佩鈺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汪佩錚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案卷查 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 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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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