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04號
抗 告 人 陳莉玲
曾韻蒔
曾楊滿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收
買股份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所為第一
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2,000元未繳。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2,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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