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227號
TCDV,111,司繼,2227,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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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受 選任人 周永康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芊秀陳麗亭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周永康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陳芊秀陳麗亭之遺產管理人 。
二、准對被繼承人陳芊秀即陳麗亭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 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陳芊秀陳麗亭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 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 承時,被繼承人陳芊秀陳麗亭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芊秀陳麗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芊秀陳麗亭(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間有債權債務關 係,且被繼承人陳芊秀陳麗亭尚有財產可供執行,惟被繼 承人陳芊秀陳麗亭於108年7月22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芊秀陳麗亭遺產管理人以利程 序進行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不動產登記謄本



資料、繼承系統表及除戶謄本等件為證。並依職權調閱本 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459號、108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10 8年度司繼字第3363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是依上開 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另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市地政士公會徵詢其所屬會員 有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該公會回函推薦周永康 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茲審酌周永康地政士為執業 地政士(男、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非 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 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 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 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周永康地政士擔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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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