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030號
TCDV,111,司促,23030,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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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0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盂克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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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