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820號
TCDV,111,司促,21820,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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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2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黎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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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