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56號
TCDV,110,勞訴,56,202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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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家圻
送達代收:臺中市○區○○路00號0樓 被 告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4,360元【計算式:(62,48
2+3,828)×12×5=2,514,3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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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