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448號
TCDM,111,易,448,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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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睿駐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林世昌律師 (民國111年8月16日解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0298、31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睿駐犯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睿駐自民國99年間起,向張哲三承租其子張世岳所有之門 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00號廠區,自102年起在該址 從事橡膠原料加工,以該廠區之3棟建築物分別作為絨騰貿 易商行之橡膠加工廠、倉庫及住家使用,並於104年間成立 絨騰貿易商行,為實際負責人。詎其明知其與2名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臨時工均有抽菸之習慣,故應隨時注意監督其自 身與臨時工正確用火、防火,避免火災發生,而有隨時確定 該加工廠內菸蒂火種已經熄滅之必要,以防止火種引燃現場 易燃物品而發生失火之危險,竟於110年2月19日晚間8時許 ,準備離開上址加工廠之際,本應注意上址之防火安全,確 認無可疑火源後始得離開,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加仔細巡視即貿然離去。適其離 去前,仍有未完全熄滅之菸蒂在上址加工廠1樓作業區如廠 區物品配置所示之編號3利拿機(下稱利拿機<3>)北側附近 ,致菸蒂之遺留火種於110年2月20日凌晨1時30分許之下班 時間,無人在該建築物內之際,因長時間蓄熱引燃周遭擺放 橡膠原料上之塑膠包膜及橡膠原料後起火燃燒,火勢一發不 可收拾,致該加工廠受有如附表編號1之受燒情形,而喪失 供人使用之效用,達燒燬之程度,火勢並延燒至如附表編號 2、3所示之建築物及物品,而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受燒 情形,致生公共危險。嗣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五救災救護 大隊后里分隊於110年2月20日凌晨1時33分許據報前往現場 救災而撲滅火勢。嗣後上址廠區仍於同年2月26日、同年3月 7日、13日、28日,因燒損之橡膠堆積蓄熱而引燃火災多次 ,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火災原因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 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 陳睿駐及其選任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69、19 4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 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 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 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判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廖沛涵陳祐震、張世岳張世杰戴登寶蔡陳玉翠林子原、 證人即鑑定人施盈孜於警詢或偵訊中證述明確(見110偵302 98卷第47-50、51-54、55-59、115-117、119-120、137-138 、473-475、503-513、639-644頁,110偵31885卷第31-34、 51-54頁),復有臺中市○○區○○路○○巷00號火警案現場1樓物 品配置圖、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0年3月22日中市消調字第11 0001474號函及檢送之110年3月18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0年3月30日中市消調字第1100017051號 函及檢送之110年3月30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現場照片、110年3月13日環境 稽查紀錄表、現場照片、被告110年10月18日繪製房間配置 圖(見110偵30298卷第45、79-369、371-443、449-459、49 1頁)、帝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瑋公司)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戴登寶(帝瑋公司 )提出之付款審批單、匯款申請書、統一發票影本資料及進 口報單資料、空拍照片、彬宏行有限公司(下稱彬宏行)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蔡陳玉翠( 彬宏行)提出進口報單、絨騰貿易商行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火災通聯交集、通聯次數 統計、通聯調閱查詢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在卷 可查(見110偵31885卷第36、37-49、57、59、00-00000-00 0、151-166、167-183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



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構成要件之說明:
  1.按刑法第174條第1項所謂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 所在之建築物,係指行為當時,除行為人外,並無任何人 使用或所在之空屋或建築物,而該空屋或建築物屬他人所 有。次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所稱之「燒燬」,係指 燃燒結果,致標的之效用喪失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 字第274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要旨參照)。而 附表編號1、2所示建築物係被害人張世岳所有,出租予被 告當作工廠及倉庫使用等情,業據被告與證人即被害人張 世岳分別供陳明確,是衡諸上開說明,上開建築物即屬現 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2.按刑法之失火罪所保障者乃社會法益,其所直接侵害之法 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 侵害,但既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 重;況失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如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 建築物罪,自係指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 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失火 行為,若同時燒燬建築物及其內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 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 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建築物以外 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失火除燒毀如附表編號1、2所示 建築物外,亦燒毀建築物內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空地之其 他物品,但依據前揭說明,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 之失火燒燬建築物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 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㈢爰審酌被告作為工廠實際負責人,應注意工廠內菸蒂火種是 否均已確實熄滅,以防止火種引燃現場易燃物品而發生失火 之危險,竟疏未注意及此,造成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受燒情 形,惟幸未釀成人員傷亡,並考量被告於審判中終能犯行, 復經被害人帝瑋公司、彬宏行均出具聲明書表示同意原諒被 告,且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見本院卷第217、219頁), 再參酌被害人張世岳於審判中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0 9頁),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20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174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1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建築物、物品位置 受燒程度 被害人 1 臺中市○○區○○路○○巷00號「加工廠」 外觀:東側外牆1樓水泥被覆層牆面及2樓烤漆浪板牆面均受燒燻黑、變色,北側外牆東半側1樓水泥被覆層牆面及2樓烤漆浪板牆面均受燒燻黑、變色,西半側1樓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部分剝落,2樓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高處變形,西側外牆1樓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沿外牆搭蓋烤漆浪板棚架受燒燻黑,地面擺放木棧板受燒碳化、部分保留原色,南側外牆1樓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部分剝落,牆面窗戶鋁質窗框受燒變形、部分燒失,2樓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西側附近受燒變形、塌陷。 張世杰 2 臺中市○○區○○路○○巷00號「倉庫」 倉庫結構金屬支架、內部擺放機臺、鐵桶及橡膠原料均燒損變色嚴重,南側烤漆浪板圍牆受燒變色、變形。 1、張世杰 2、帝瑋公司 3、彬宏行 3 臺中市○○區○○路○○巷00號「戶外空地」 空地南側靠近烤漆浪板圍牆附近堆放橡膠原料東半側燒損碳化、燒失,空地北側緊鄰橡膠原料加工廠外牆西半側堆放橡膠原料燒損碳化、燒失嚴重,鐵箱受燒變色、薄金屬側板燒失、部分僅剩鐵箱骨架受燒變色嚴重,空地東北側緊鄰工廠東側外牆堆放橡膠原料燒損碳化、燒失。 1、帝瑋公司 2、彬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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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彬宏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