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14號
CTDV,111,訴,614,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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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申淑
被 告 孫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
附民字第47號),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間,透過「愛情公寓交友網站 結識原告,於104年初成為男女朋友。被告隱瞞通緝犯身分 ,以佯稱為飛官、月薪新台幣(下同)10餘萬元之詐術,使 原告誤信其有還款能力,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地 點,交付如附表編號1、3、5所示金額之現金予被告,及匯 款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金額至被告設於高雄西甲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額至不知 情之李美蒨設於高雄佛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金額至不知情之李美鳳設於旗津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1,519,000元,爰依 法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1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到場表示均不爭執。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遭被告詐騙之事 實,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可憑,且為被告到 場表示均不爭執,堪信為真,是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1,51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 11年2月11日(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術內容 1 104年9月18日某時 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佐帝莊秋田犬社寵物店 被告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與小朋友發生車禍,經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交保,需借錢支付交保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4年9月18日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小港區松興路之住處附近,交付現金19萬元予被告。 2 104年9月29日某時 上址寵物店 被告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與小朋友發生車禍,小朋友死亡,需借錢支付慰問白包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4年9月29日12時33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 3 104年10月1日某時 上址寵物店 被告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與小朋友發生車禍,小朋友死亡,需借錢支付理賠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4年10月1日某時,在其上址住處附近,交付現金50萬元予被告。 4 104年10月2日某時 上址寵物店 被告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與小朋友發生車禍,小朋友死亡,需借錢支付入殮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4年10月2日13時45分許,匯款3萬1,00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 5 106年11月26日某時 高雄市新興區或苓雅區某處 被告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因軍中工作關係遭綁架,逃出後要坐車回臺北,需借錢支付車資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6年11月26日某時,在高雄市前鎮捷運草衙站,交付現金1萬元予被告。 6 107年1月5日某時 上址寵物店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訊及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逃亡美國,需借錢支付機票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7年1月5日15時44分許,匯款5萬5,000元至李美蒨郵局帳戶。 7 107年1月26日某時 上址寵物店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訊及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叔叔籌錢幫忙逃亡美國,需借錢還叔叔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7年1月29日10時40分許、同年2月9日14時4分許、同年2月13日12時1分許,分別匯款20萬5,000元、3萬元、25萬元至李美鳳郵局帳戶。 8 107年3月1日某時 不詳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訊及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在美國兼差清理屋頂積雪,壓破法務部長屋頂及車輛,需借錢支付修車及屋頂費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7年3月6日15時34分許、同年月14日13時23分許、同年月27日9時14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1萬元、20萬元至李美鳳郵局帳戶。 9 107年6月23日某時 不詳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訊及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在美國就醫欠生活費,需借錢週轉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7年6月23日9時18分許匯款3,000元至李美鳳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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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