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959號
CTDM,111,簡,959,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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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文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至聲請意旨雖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並請求審酌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聲請人未具體指出被告之前案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證明方法(如執行指揮書、執行 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 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 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 其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 應力薄弱等節),容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為補 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但本院仍得就 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 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上揭評價,併予敘明(參照最高 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
四、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 利益而竊物,價值觀念偏差,其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明顯漠 視他人權益,遵法意識薄弱,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 產生危害,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經判處罪刑之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佳;惟 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及本件犯罪手段平和,所竊得之財物 價值非鉅;暨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自述家庭經濟狀況 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500元為其本件犯罪所得, 迄未返還或賠償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517號
                  
  被   告 王文煌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文煌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與 他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3月22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 管束,於108年7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0時27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前,見吳珮玄所有車號000-000號機車行李廂 未關妥,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 打開機車行李廂翻找,取得零錢現金共計約新臺幣(下同) 500元,得手後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逃逸離去。嗣警獲報 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文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珮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器影像截錄畫面及車輛採 證照片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本件不法所得為500元,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靳 隆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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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