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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66號
TYDV,107,訴,2966,2022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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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66號
聲 請 人 馮應傑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107年度訴字
第296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惟所稱「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 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之更正,必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僅原告起訴陳報 之該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有誤,且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 ,法院亦係對於該當事人為裁判者,始有上開法條之適用。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因戶政單位漏列及錯列,致原判決就 原判決附表編號3被繼承人黃余粟妹部分,漏列黃陳足一脈 如附表一所示19名繼承人;原判決附表編號6被繼承人林美 詔部分,應列林美詔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竟 錯列其繼承人為其兄弟姊妹,而錯載9名繼承人,而請求更 正為附表二所示云云。
三、經查,就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述,原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時,係依據原告於108年12月13日所陳報之全 體繼承人及後續當事人變動之所查得之戶政資料所為之判斷 ,然聲請人係遲至判決確定後之111年始發現戶政機關有上 開漏載及錯載之情,是本院於宣判時係已為適法之判決,並 無違誤,實難遽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判決。從而,聲 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一
被繼承人 因戶政機關漏發戶籍謄本,致應增列之繼承人 黃余粟妹 陳張月霞陳靖豐陳思穎柯明志柯侑辰陳金童陳麗雲、陳麗玉、陳幸原陳麗香、李登、曾志能曾雅珍曾銘德李寶雪李應華李輝隆李敏慧李慧秋 附表二




被繼承人 原判決記載之繼承人 因戶政機關誤認繼承系統,正確之繼承人 林美詔 林黃昭子林秉澤林惠英林希庭林淑慶林義寬曾林美霞林佳誼李林美惠 國藤功、蘇長裕蘇泰陽、蘇勝輝陳建智、陳建宏、蘇秀錦蘇秀卿蘇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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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