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740號
TYDM,111,審金訴,740,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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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常永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1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常永鐘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 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予他人使用,恐與詐欺 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 ,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10 月4日前之某不詳時日,在不詳地點,將另案被告王年錦所 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00號,戶名:王年錦,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849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00號提起 公訴)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 、綽號「林仔」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作為收取、提領 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嗣該不詳之人與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違 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以附表「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 術,致告訴人楊元泰、被害人蔡佳峻陷於錯誤,而於附表「 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入附表「匯入金額(新臺幣)」欄 所示之款項至上開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致受有損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被告常永鐘於111年6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0 號卷第63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出告訴) 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款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楊元泰 (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10月4日晚間7時51分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owo_wangwang」、「王珮珮」之身分,接觸楊元泰,透過聊天取得楊元泰信任後,向楊元泰佯稱:投資博弈網站「Huo Li資金分配集團」可賺錢云云,致楊元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現金臨櫃無摺匯款 108年10月5日晚間8時52分許 1萬5,000元 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王年錦 2 蔡佳峻 (否)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8日下午5時40分前之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接觸蔡佳峻,透過聊天取得蔡佳峻信任後,向蔡佳峻佯稱:投資可賺錢云云,致蔡佳峻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網路轉帳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5日晚間7時25分許 5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王年錦 108年10月5日晚間7時26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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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