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9號
SCDV,110,亡,29,2022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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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昭如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張敏華


關 係 人 張昭漢

張昭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敏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市○區○街000巷0號) 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張敏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死 亡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家事非訟事件,自應 依家事事件法中規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並終結之,先予敘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與聲請人為父女關係, 相對人於民國75年6月9日出境後即未在中華民國設籍亦未曾 入境中華民國,聲請人於就讀大學期間曾赴美探視相對人, 其間未再有聯繫,嗣聲請人之母周貴香於100年8月28日往生 後,聲請人因曾透過在美國之其他親友聯絡相對人未果,相 對人未返回境內處理周貴香之後事,原美國親友之聯絡方式 亦已遺失,聲請人認相對人於100年8月28日時已經行方不明 ,其間全無相對人任何信息,相對人自100年8月28日起已失 蹤滿7年。因聲請人先母於100年8月28日往生後,由聲請人 與相對人共同繼承,而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周貴香尚有銀行等 遺產,且相對人失蹤而無法協同領取,聲請人為辦理被繼承 人周貴香遺產分割事宜,就相對人宣告死亡之裁定,當屬法 律上利害關係人,稽此本件死亡宣告聲請人確為適格之聲請 人,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並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纂詳,且提 出兩造及關係人張昭漢、張昭昭等人戶籍謄本及周貴香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2、43至46頁 ),聲請人代理人並具狀陳稱:聲請人於生母周貴香100年8 月28日去世之際,即已前往派出所為其父申請相對人失蹤報 案,奈斯時承辦員警告稱因相對人並未在台設籍而無法完成 報案而作罷,近日頃獲鈞院來函命補正失蹤人口報案證明事 ,聲請人再次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求 證確實因相對人未在設籍無從報案等語,此有員警紀錄簿影 本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核與證人周貴梅到庭具結證稱 :相對人已歿的配偶周貴香是我的三姐,聲請人是我姐姐的 女兒,是我的外甥女。(問:是否知道相對人、周貴香的情 形?)據我了解,我有30年以上沒有看過相對人,周貴香在 100年左右過世的。(問:相對人為何沒有跟配偶周貴香同 住?)據我所知,他們的婚姻維持沒有幾年,後來相對人就 到美國去了,周貴香也有過去一段時間,沒有很長的時間, 後來周貴香就先回來台灣,相對人沒有跟著回來,周貴香說 他們的婚姻出了問題。(問:有無問周貴香她去美國是跟相 對人住在哪裡?)我不清楚,當時我也結婚,有家庭,沒有 與周貴香常有聯絡。(問:相對人在美國有何人與他同住? )我不清楚。(問:相對人與周貴香有幾名子女?)只有一 位就是聲請人。相對人前段婚姻還有生育兩名子女,我是聽 周貴香講的。(問:是否有與相對人的另外兩名子女查詢相 對人的情況?)沒有,因為那是周貴香跟相對人之間的事情 ,所以我也沒有問周貴香與相對人前妻的小孩有無來往。( 問:之前有曾經看過相對人本人?)有,相對人與周貴香剛 結婚時我有看到。(問:周貴香有無跟妳講相對人的情況? )沒有,周貴香在99年、100年癌症末期,我有去照顧周貴 香,陪她就醫做化療,她也沒有提到相對人,周貴香說他們 在美國有辦離婚,但是在台灣沒有辦離婚,在台灣還是配偶 的身分。(問:妳認為相對人的情況如何?)這麼多年都沒 有相對人的消息,相對人應該已經八十幾歲了,到底是否還 活著我們也不清楚。(問:相對人與聲請人的感情如何?) 他們之間沒有什麼來往,相對人是個很冷漠的人,相對人也 沒有盡到照顧子女的責任。(問:妳知道聲請人為何要提出 本件聲請?)聲請人想說這麼多年都沒有與相對人來往了, 既然如此就想說要做一個切割、了結,怕將來有什麼問題會 很麻煩。相對人既然沒有盡到做人父親的責任,如果以後有 財產、債務,相對人人又在美國,要怎麼聯絡,很麻煩等語



明確。聲請人代理人並稱:(問:本件聲請目的為何?)周 貴香有銀行的存款新臺幣幾十萬元,目前放在銀行沒有辦法 處理,因為要有共同繼承人一併處理,但是相對人失蹤不明 ,所以提出本件聲請。庭呈附件三(本院卷第47頁)正本( 核閱無誤後正本發還)(見本院卷第51至54頁)。㈡、而相對人與前妻張范淑蓉所育之另兩名子女張昭漢、張昭昭 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意見,復未以書狀表示,堪認對 本件之聲請並無異議。
㈢、另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民刑事前案紀錄、入出境資訊、 財產所得資料、勞健保投保等紀錄,查知相對人於80年9月1 7日出境後迄未入境返台,亦均查無相對人現仍生存活動之 相關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索引卡查詢 結果、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0年9月16日竹殯服字第11000020 93號函無相對人殯葬設施申請使用紀錄、新竹市警察局竹11 0年9月16日竹市警治字第1100034465號函稱未列入失蹤人口 之紀錄、新竹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社救字第1100142720號 函稱查無相對人任何福利身分以及安置紀錄、新竹○○○○○○○○ 110年9月14日竹市東戶字第1100006111號函查無相對人請領 新式國民身分證案、勞動勞工保險局110年9月14日保費資字 第11013423760號函稱自75年1月1日起迄無相對人勞工保險 及就業保險加保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9月 15日健保桃字第1103009757號函暨投保及就醫資料查無相對 人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其就醫紀錄、新竹○○○○○○○○110 年10月19日竹市香戶字第1100003131號函稱相對人之身分證 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於75年6月9日出境美國由其妻於 77年2月代為遷出國外,遷出時戶籍地為新竹市○區○○里0鄰○ ○街000巷0號等件足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㈣、而就相對人最後失蹤之日期而言,依聲請人所述其於100年8 月28日查尋相對人行蹤未果,是應推定相對人於100年8月28 日為失蹤日,併此敘明。
㈤、本件相對人於100年8月28日即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07年8 月28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 亡之宣告,再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 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 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 終止之時即107年8月28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 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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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