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85號
PCDV,111,勞簡,85,202208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宏


被 告 楊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 有明文,又此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 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著有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 定可資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 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兩造已於國內訓練及服務合約書第九條約定,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國內訓練及服務合約 書在卷可憑。再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 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 管轄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兩造 間因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1/1頁


參考資料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