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1年度,57號
PCDM,111,智簡,57,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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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好口碑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代 表 人 潘承昊
被 告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一人 之
代 表 人 潘明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12227號),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好口碑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潘明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潘明德雨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雨王公司)負責人,亦原 為好口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好口碑公司)之負責人,嗣好 口碑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變更登記為其子潘 承昊潘明德於107年2月間,以每片1.5元、2.2元之低價向 大陸籍成年男子「譚緯採購產地為大陸地區、品質粗劣之 口罩共10萬片(包裝外盒分別為「FaceMaskSurgicalDispos able」及「非織造布薄型口罩(四層)(簡體字)」),其 明知口罩用來防止病人與醫護人員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 及粒狀物質的傳遞,屬醫療器材分類「I.4040醫療用衣物」 類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核准發給醫療器材 許可證,不得製造,亦不得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



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非法製造醫 療器材、販賣非法製造之醫療器材、對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販 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 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潘明德即於107年3月5日前之某 日,指示知情之美編人員姚孟佳(所涉幫助詐欺及妨害農工 商等罪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製作尺寸為18公分×1 0公分×7公分之「(未滅菌)拋棄式醫療口罩」及尺寸為18 公分×10公分×10公分之「(未滅菌)拋棄式活性碳口罩彩盒 」之包裝外盒圖檔,並於上開圖檔上,置入不實之「臺灣製 造」、「製造日期:2018/03/20」、「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 3208號」、「製造商名稱安易股份有限公司」、「藥商名稱 光耀股份有限公司」等虛偽內容,並均載有「有效隔離粉塵 、細菌、防止飛沫傳染」之內容,宣稱有此醫療效能後,再 指示姚孟嘉代表雨王公司將上開圖檔,委由不知情之彩聚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彩聚公司)負責人蔡勝仁印製彩盒(每盒 50片)各2,000個,並由潘明德指示不知情之雨王公司員工 ,將上開大陸地區生產之口罩,分裝並置入虛偽標示之彩盒 內,以此方式製造上開「(未滅菌)拋棄式醫療口罩」、「 (未滅菌)拋棄式活性碳口罩彩盒」之醫療器材,再於108 年2月15日起至109年1月30日止,雨王公司販售給好口碑公 司旗下之好口碑生活大賣場,再由好口碑生活大賣場販賣予 不特定消費者,總計販賣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66,986元 (計算式:69元×354盒+220元×8盒+250元×38盒+150元×95盒 +250元×87盒+300元×96盒+350元×190盒=166,986元),雨王 公司並於109年1月28日販售給勝佳百貨,販賣所得金額為16 ,320元(計算式:80元X204盒=16,320),使不特定至上開 賣場購買口罩之民眾,因見上開彩盒之標示,誤認該等彩盒 所裝之口罩係如標示所載之產地、製造日期及醫療效用,而 陷於錯誤購入之。嗣經民眾自好口碑生活大賣場購入上開口 罩後察覺前述醫療器材品質有異,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 ,並由調查局人員展開偵辦後,再於109年2月6日會同新北 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至雨王公司、好口碑公司稽查,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明德於調詢、偵查及本院中坦承 不諱(見109年度他字第588號卷【下稱他卷】第112至120頁 、第136至139頁、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2號卷【下稱本院 卷】第364頁),核與證人姚孟佳於調詢、偵查中;證人蔡 勝仁於調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卷第18至22頁、第33至 36頁;109年度偵字第12227號卷【下稱偵卷】第132至134頁 、第6至7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2月12日新北衛



食字第1090237661號、第10902376612號函暨其檢附之訪查 記錄表、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被告潘明德手寫明細及所附 貨品銷退貨明細表、出貨單、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 現場查勘結果、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貨品銷退貨明細表( 見他卷第2至15頁、第39至40頁、第52至54頁、第57頁反面 至第58頁、第124至127頁、第129頁)、彩盒設計圖(見他 卷第29頁)、訪查及稽查現場、扣案物品照片(含彩盒照片 )(見他卷第59至81頁、第84至87頁、第89至90頁、第92至 94頁;偵卷第16至17頁)、新北市、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 件(見他卷第88頁、第91頁、第105至110頁)、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查詢結果(見他卷第95頁)、安易股份有限 公司、雨王企業有限公司好口碑企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他卷第100至102頁、偵 卷第128至129頁)、雨王企業有限公司109年1月28日出貨單 (見他卷第135頁)、被告潘明德109年3月2日刑事陳報狀及 所附銷貨明細、銷貨單(見他卷第153至175頁)、【證物1 】雨王企業銷售給好口碑醫療口罩之銷貨明細(見他卷第15 7頁)、【證物2】好口碑賣場銷售給消費者醫療口罩之銷貨 明細(見他卷第158至165頁)、【證物3】雨王企業銷售給 好口碑活性炭口罩之銷貨明細(見他卷第164頁)、【證物4 】好口碑賣場銷售給消費者活性炭口罩之銷貨明細(見他卷 第165至174頁)、【證物5】雨王企業社銷貨給勝佳生活百 貨活性炭口罩之銷貨單(見他卷第175頁)、法務部調查局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2至43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109年12月23日FDA器字第1099906364號函(見偵卷第 172頁)、雨王企業有限公司好口碑企業有限公司之公示 資料(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被告111年1月14日庭呈之犯 罪所得計算式、雨王企業有限公司貨品銷退貨明細表(見本 院卷第157至163頁)、好口碑特價廣場-期間單品銷售明細 表(見本院卷第187至219頁)、雨王企業有限公司銷貨單( 見本院卷第221頁)、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98年6月16日衛署藥字第0980015264號函(見本院卷第243 頁)、本院送鑑驗之口罩照片(見本院卷第227至233頁)、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試驗報告(見本院卷第247至2 94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6月6日FDA器字第 1110712468號函(見本院卷第319至320頁)在卷可佐,足認 被告潘明德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三、按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 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 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



列主要功能之一者:㈠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 病。㈡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㈢調節生育;製造、輸入 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 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項、 第2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經本院將本案口罩送財 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試驗(見本院卷第247至294頁) ,並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後,該署回覆本院以: 依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附表(前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 件一)所列「I.4040醫療用衣物」係用來防止病人與醫護人 員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的傳遞。項一產品外盒 載有「有效隔離粉塵、細菌、防止飛沫傳染」;項二產品外 盒載有「有效隔離粉塵、細菌、防止飛沫傳染」,應以醫療 器材管理,此有該署111年6月6日FDA器字第1110712468號函 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9至320頁),堪認被告潘明德指 示證人姚孟佳交由不知情之彩聚公司印製之「(未滅菌)拋 棄式醫療口罩」(按即項一產品)、「(未滅菌)拋棄式活 性碳口罩彩盒」外盒(按即項二產品)因外盒載有「有效隔 離粉塵、細菌、防止飛沫傳染」,故均應以醫療器材管理。 再參諸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98年6月16日 衛署藥字第0980015264號函釋內容(見本院卷第243頁), 認為產品「包裝」之行為係屬產製流程之一環節,應認屬「 製造」,綜上,被告潘明德顯有未取得許可證而從事製造醫 療器材之犯行,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潘明德、好 口碑公司、雨王公司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潘明德行為後,醫療器材管理法 於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並自110年5月1日施行,該法制 定之目的係將醫療器材管理由藥事法中抽離,以健全醫療器 材管理制度。而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規定:「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 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 規定處罰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則規定: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 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 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 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者,亦同。」。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條第1、2項有選科主刑,較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無選科 主刑為輕,應以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之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潘明德
㈡、核被告潘明德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同法第255 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 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同條第2項之明知為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而販賣罪;被告雨王公司之代表 人即被告潘明德、被告好口碑公司之代表人潘承昊,因執行 業務,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之罪,對被告雨王公司、好 口碑公司均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3條之規定科以罰金。被 告潘明德利用不知情之彩聚公司負責人蔡勝仁製造口罩外盒 ,為間接正犯。
㈢、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於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 1079號、95年台上字第3937號、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潘明德自107年3月間起至109年1月30日止 ,未經核准製造醫療器材及販賣等犯行,均係基於單一概括 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上開製造、販 賣醫療器材之犯罪,故上開犯罪顯分別具有反覆、延續性之 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分別評價其多次製造、販賣醫 療器材之犯行,均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分別論以一罪。㈣、又被告好口碑公司、雨王公司及潘明德於上開期間內所為多 次之醫療口罩標示及販賣等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 之,應僅論以一罪。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 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 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 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 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潘明德就詐欺取財罪、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醫療器材、明知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而販



賣、虛偽標示商品及販售虛偽標示商品罪,顯係本於同一犯 罪之目的及計畫而為之,行為局部同一,為避免對於行為人 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 競合犯,而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涉 犯藥事法第84條第3項、第2項之過失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之醫療器材罪,且漏未論及應適用新法即醫療器材管理法, 容有未洽,然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踐行犯罪嫌疑、所犯罪名及 法條之告知(見本院卷第364至365頁),供被告兼被告雨王 公司代表人潘明德及被告好口碑公司之代表人潘承昊充分行 使防禦權,且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見本院卷第365 頁),本院自毋庸再變更起訴法條,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潘明德前未有犯罪前科 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未經 核准即擅自製造醫療器材,並對外銷售,虛偽標示商品之原 產地、製造日期及品質並販賣,使不特定之消費者誤認口罩 係有其宣稱之醫療效果,陷於錯誤而購入之,不僅有害於衛 生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亦造成消費者健康之 潛在危害,然衡酌被告潘明德坦承犯行,深感悔悟,犯後態 度尚可,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43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對被告好口碑公司、雨王公司各科處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之罰金。
㈦、末查,被告潘明德前於90年間因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5月,緩刑3年確定,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足稽,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 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被告 潘明德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審酌被告潘明德犯後坦承犯行,深感 悔悟,承諾不再犯,經此偵審教訓後,信已足收警惕之效, 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潘明德向公庫 支付10萬元之金額,以資警惕。  
五、沒收部分:
㈠、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查獲之不良 醫療器材係本國製造者,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時, 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 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國外輸入者 ,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商限



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經認定為未經 查驗登記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第一項規定 。」,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章 「稽查及取締」內,並非列於第8章之「罰則」,其性質應 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 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附表所示之本案被告未經核准 即擅自製造之口罩,雖係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該等 物品並非違禁物,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行政機關另為適法之 處置,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
㈡、被告好口碑公司販賣非法製造之口罩予消費者獲得166,986元 之利益(計算式:69元×354盒+220元×8盒+250元×38盒+150 元×95盒+250元×87盒+300元×96盒+350元×190盒=166,986元 ),被告雨王公司販賣非法製造之口罩予勝佳百貨,獲得16 ,320元之利益(計算式:80元X204盒=16,320),此有好口 碑賣場銷售給消費者醫療口罩之銷貨明細(見他卷第158至1 65頁)、好口碑賣場銷售給消費者活性炭口罩之銷貨明細( 見他卷第165至174頁)、雨王公司銷貨給勝佳生活百貨活性 炭口罩之銷貨單(見他卷第175頁)在卷可佐,被告潘明德 對此金額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5頁),分別為被告好口 碑公司、雨王公司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好口碑公司、雨王公司所犯罪 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另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所載稱: 「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 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立法意旨 明顯不採淨利原則,於犯罪所得之計算,自不應扣除成本, 是被告潘明德前雖於偵查中陳稱應扣除口罩自大陸地區進貨 之成本(見他卷第153至175頁),本院參酌上開立法意旨認 毋庸扣除之,仍應沒收、追徵其因本案取得如上所計之犯罪 所得,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心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錄法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60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拋棄式(未滅菌)活性碳盒口罩(50個/盒) 1盒 2 拋棄式(未滅菌)醫療口罩(50個/盒) 1盒 3 活性碳口罩高密度工業用醫療用(1個/包) 1包 4 活性碳口罩顆粒狀(濾網)高密度工業用醫療 包(1個/包) 1包 5 超级活性碳口罩(碗狀/10個/袋) 1包 6 活性碳醫療用口罩(藍)(3個/包) 1包 7 無標示綠色口罩(3個) 1包 8 無標示藍色口罩(3個) 1包 9 無標示黑色口罩(3個/包) 1包 10 無標示灰色口罩(1個/包) 1包 11 無標示碗狀口罩(10個/袋) 1包 12 活性碳平面口罩(無標示/50個/袋) 1包 13 拋棄式(未滅菌)醫療口罩彩盒(藍) 1個 14 拋棄式(未滅菌)醫療口罩彩盒(黑) 1個 15 拋棄式(未滅菌)活性碳口罩(加厚)(30個/盒) 1盒 16 非織造布薄型衛生口罩(四層)(簡體字)(50個/盒) 1盒 17 活性碳醫療用口包(灰)(3個/包) 1包 18 Face Mask Surgigal Disposable(50個/盒) 盒 1盒 19 Face Mask Surgigal Disposable 活性碳口罩(50個/盒) 1盒 20 MAS-02 Mascarillas Blanca Profesional (1個/盒) 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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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口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