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277號
PCDM,111,撤緩,277,20220823,1

1/1頁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泰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
度執聲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泰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泰維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簡字第9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民國1 10年3月10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09年 3月7日前某日,因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經本院另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於1 11年6月22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 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 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之住所地是在新北市三重區且未因案 在監在押中,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分別規定:受緩刑之宣 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 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 定後6月以內為之。
四、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99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0年3月10日確定,緩刑期 間為110年3月10日至112年3月9日;然受刑人在緩刑前之109 年3月7日前某日因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案件 並於111年6月22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是在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 告確定,且聲請人是在111年度審訴字第244號判決確定後之 6個月以內即1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有本院卷附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18日新北檢增鞠111執聲1574字 第1119087918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可憑,核與刑法第75條



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 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