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182號
PCDM,111,審易,1182,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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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曜


選任辯護人 何方婷律師
梁超迪律師
李明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5
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曜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愛心基金專戶(臺灣銀行金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王曜庭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及27號1樓「王曜庭診 所」之負責醫師,該診所係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為健保署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王曜庭為依全民健康保險 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上開合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業務之人,於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時,應按實 際就診次數、依病情、病歷記載醫療服務內容,據以向健保 署申報領取健保費用。詎王曜庭竟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接續利用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病 患簡慶信等18人於附表所示日期,前往王曜庭診所施打流感 、肺炎鏈球菌等疫苗之機會,以附表所示醫療紀錄製作不實 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 表」電磁紀錄文書檔案,再透過電腦連線方式,接續將前揭 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費用而行 使之,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之就醫紀錄 給付如附表所示醫療點數總計5815點,換算之醫療費用計新 臺幣(下同)5815元予上開診所,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 病患、健保署對於醫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簡慶信、黃寶蓮賴素禎劉雙喜楊淑美、林光 榮、黃麗娟、許俊仁詹金釵黃湘云楊淑容鄭益春、 鄭劉罔市劉碧蓮賴林秀美楊蘭香薛雅文於健保署訪 查、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王曜庭診所涉嫌詐領健保 醫療費用明細表、王曜庭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 機構合約」、證人簡慶信等18人費用申報資料及病歷、門診 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110年11月23日健保北字第1101505176A號函所 附違規說明、111年1月24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387號函所附 違規說明可資為憑,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 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 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查被告透過電腦連線方式, 製作附表所示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傳輸至健保署, 該電磁記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醫療費用之用意證明,自屬刑 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 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被告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 書後,以電腦連線傳輸至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其業 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其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 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係基於單一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相同地點,製作不實醫療內容之電磁紀錄傳輸至健保署而詐 取健保醫療費用,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公訴意旨認應 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容有誤會。另刑法第215 條雖於被 告犯罪期間內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 生效施行,然其接續犯行既延至新法施行後之110 年6月7日 ,自應適用新法規定處斷,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 此敘明。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以不實之病患醫療 就診紀錄向健保署請領醫療給付,足以生損害於全民健康保 險制度之完整性與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 致觸犯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被告經此偵審教訓 ,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並參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110 年1 月5 日健保北字第1101502050號函之建議,併諭 知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臺北業務組愛心專戶支付5 萬元,以資警惕。至被告 不實申報醫療費用已經健保署自王曜庭診所應領之醫療費用 中扣除完畢,有切結書1 份附於本院卷可查,若再予宣告沒 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20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漢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病患 就醫日期 虛報醫療紀錄 虛報點數 1 簡慶信 108年12月10日 發燒 335點 109年10月29日 肌炎 335點 2 黃寶蓮 108年12月10日 肌炎 110點 109年10月29日 肌炎 110點 3 賴素禎 109年10月5日 肌炎 170點 4 劉雙喜 108年10月23日 發燒 200點 109年10月5日 肌炎 170點 5 楊淑美 109年10月15日 肌炎 110點 6 林光榮 109年10月15日 肌炎 335點 7 黃麗娟 109年10月13日 肌炎 170點 8 許俊仁 109年10月13日 肌炎 170點 9 詹金釵 109年10月6日 肌炎 170點 10 黃湘云 109年1月9日 肌炎 170點 109年10月15日 肌炎 110點 11 楊淑容 109年1月3日 肌炎 170點 109年10月6日 肌炎 170點 12 陳文華 109年1月3日 肌炎 170點 109年10月6日 肌炎 170點 13 鄭益春 109年1月7日 肌炎 110點 109年10月7日 肌炎 110點 14 鄭劉罔市 109年1月7日 肌炎 110點 109年10月7日 肌炎 110點 15 劉碧蓮 109年1月21日 肌炎 170點 110年1月27日 肌炎 170點 16 賴林秀美 109年1月2日 肌炎 110點 109年10月6日 肌炎 110點 17 楊蘭香 109年10月5日 肌炎 110點 18 薛雅文 110年3月11日 肌炎 340點 110年3月18日 肌炎 340點 110年4月30日 肌炎 340點 110年6月7日( 起訴書漏載) 肌炎 340點   總 計 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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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