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05號
CHDV,111,補,405,2022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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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王淑瓊

上列原告(即債務人)與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等四
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強制執行法
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異議權。債務人排除強
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
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
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對本院108年度
司執字第5737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執行標的物之拍定價金共為新台
幣(下同)774萬9000元,高於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被告等之可分配之金額共計653萬9032元
【分配總表: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謝坤霖+陳駿赫+彰
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3萬90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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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