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68號
PTDV,99,訴,668,20220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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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王麗玟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朱玄
被 告 陳蔡菊枝

陳柏壬(原名陳能一)


陳昱成(原名陳建功)

陳侲宇(原名陳暉穩)

陳宜醼

陳黃進金

陳志文

陳志慶
陳奕霏
洪冷


文成
靖純
洪仙桃
洪金樹

洪寶玉
洪安宗
安全
林洪美珍
文全


王洪阿秀
洪文秀
陳洪秀玲
洪春典
洪林眞珠(即洪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慶輝

洪銘
洪銘
洪玉
洪福財
洪淑珠
洪鈺涵
洪金龍

坤源
洪明漢

洪瑞祥

文堂

洪賢德

居麟
洪水坤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慶
被 告 清泰
洪文宗
蔡寶珠

洪進
洪文雄
洪進發
洪志坤
至甫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全發
被 告 洪勝
龍盛
蔡麗秀

洪念慧(即崑展之承受訴訟人)



霑和(即崑展之承受訴訟人)



崑勇
洪清吉

洪國文
洪慶玲
洪枝
洪傳興
洪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林玉民
被 告 文對
洪金恊

洪清水
洪水漢
洪玉汪
清富

洪國泰

洪育恩

育成
育士
洪慶應
上列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被 告 雅彪
洪清輝

黃士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秀璪
被 告 慶章
黃靜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靜宜
被 告 洪靖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傅淑芳
洪品堯
訴訟代理人 許雅惠
被 告 洪憲東
洪巍原
洪銘
陳武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香


被 告 洪和順


洪清祥

洪造隆
志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四關於「所有權應有部分」欄位,就編號1部分「1/108」之記載,更正為「1/3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31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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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