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1年度,123號
PTDV,111,司家補,123,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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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23號
聲 明 人 張李靜枝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李武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
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提出聲明人張李靜枝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應與陳報之遺
產清冊上印文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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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