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596號
ILDM,111,簡,596,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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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辰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4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辰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167號
被   告 林辰臻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辰臻於民國111年4月2日15時15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 00號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門口,拾獲蔡慶龍所遺失新臺幣



2千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二、案經蔡慶龍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辰臻之供述有拾得上述物品之情。(二)告訴人蔡慶龍之指訴。
(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錄影擷取畫面14張。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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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