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5號
CYDV,111,補,285,2022080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羅敏華

訴訟代理人 黃玉萍
被 告 中國民國
代 理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211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