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附民字,111年度,16號
NTDM,111,投簡附民,16,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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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吳尚霖
被 告 吳洺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投金簡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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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