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字,111年度,299號
NTDM,111,投交簡,299,2022081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交簡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鈞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355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彭鈞豪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彭鈞豪於本 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 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向到場處 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而自首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 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 查,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三、爰審酌被告駕駛如起訴書所載車輛,本應謹慎注意,並且遵 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 無照駕駛且未遵守交通規則,導致本件事故發生,並使告訴 人謝寶秀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所為應值非難;又被告 坦承犯行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金額之犯後態度;兼 其於本院訊問時自述工作為物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