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媽莉、張水玉、張智淵、張菀婷間請求返還押
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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