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加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抗字,111年度,90號
TPAA,111,抗,90,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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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抗字第90號
抗 告 人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原審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原審被告不當黨產
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依
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聲請參加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緣原審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原審被告)以原審原 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原審原告)為被處分人,作成 民國105年11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處分書(下稱原處 分),原審原告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 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758 號,下稱本案)。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 聲請就本案為必要參加、獨立參加訴訟。原審以105年度訴 字第175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 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原裁定略以:原處分所產生規制效力之事項,係原審被告命 原審原告應移轉其持有之抗告人及第三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投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有,可知原處分之規制 效力係對於原審原告,抗告人並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亦足 認原處分並未直接對抗告人發生法律效果。本案並無依法律 之規定須由抗告人與原審原告一同起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 缺之情形。原處分之內容亦非命原審原告與抗告人為相同或 同一行為,且該行為義務關連共同、不能分割或一旦分割即 無法實現行政處分之目的,則本案對於原審原告與抗告人即 非屬須合一確定,與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要件不合。而抗告人 係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之轉移屬於股份持有者在經濟上價 值的轉移,而非抗告人得以出面主張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 況且,原審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並未與抗告人利害關係相



反,抗告人亦無因原處分而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成為裁 判對象,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判決而消滅。故本案 訴訟結果並未將使抗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直接損害。 從而,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聲請獨立參加訴訟, 亦與首開規定要件不符,因而駁回抗告人訴訟參加之聲請。四、抗告意旨略以: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4項,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後,於法院 駁回其參加之裁定「確定」以前,參加人均得為訴訟行為。 本件抗告人於110年11月22日向原審聲請參加訴訟,然原審 未通知抗告人於110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場,且未准 許抗告人於110年12月14日聲請閲卷,亦未送達任何原審筆 錄或相對人之書狀予抗告人。原審係於111年2月23日始突以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參加訴訟,並於原裁定確定前即已全面剝 奪抗告人參與並為訴訟行為之權利,與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 4項規定有違。又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參加訴訟之獨立參 加人,其就本案判決結果之利害關係,本即可能會跟原告或 被告一造有一致的情況。原裁定以原審原告已經請求撤銷原 處分,並未與抗告人利害關係相反,認抗告人不得獨立參加 訴訟,自有未合。
 ㈡依原審105年度停字第125號停止原處分執行之裁定(下稱原 審停止執行裁定),原處分除有命股權移轉之下命處分部分 外,亦有確認處分即確認抗告人股份均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 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之不當 取得之財產,但原裁定竟認原處分只有命股權移轉的下命效 力云云,自屬違法。又就確認處分部分,係確認抗告人全部 股份係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之不當取得財產,並使抗告人全 部股份及抗告人依公司法第235條分派之股息及紅利均成為 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禁止處分之標的,其處分應依黨產 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及黨產條例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抗告人如有違反,原審被告將依黨產條例第27條第1項裁罰 抗告人,原處分實已發生使抗告人須依黨產條例及相關規定 履行義務之法律效果。又抗告人全部股份既均係黨產條例第 9條第1項禁止處分之財產,明顯限制抗告人減少公司資本以 調整公司財務結構之權利,難謂抗告人之營業自由未因原處 分而受侵害,是抗告人確係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再 以原處分之確認處分部分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包含在原審原 告移轉其所持有抗告人股份予國家前,禁止抗告人處分股份 (及其孳息),此係為避免脫產而依法所為之保全措施,與 刑事程序為保全沒收之扣押處分相類,而生相當於民事假處 分保全債權之效果,抗告人顯係該行政保全措施(相當於刑



事扣押處分、民事假處分)之相對人,抗告人自屬原處分之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且原處分如經法院撤銷,抗告人即無 須受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之規制。是原裁定竟認為原處分是 否撤銷或維持之訴訟結果並未將使抗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受直接損害,自屬違法。
㈢關於行政訴訟法第42條聲請獨立參加,只需依形式觀之,該 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將「可能」因原告或被告之敗訴而惡化者 ,即可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得聲請獨立參 加,至於判決結果是否「確實」會讓第三人受到損害,則非 所問。又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並非僅限於 公法上之法律地位,亦包括私法上之法律地位在内。原審停 止執行裁定已認定依原處分之意旨,原審原告持有之股權一 旦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而移轉為國有後,不僅經營權 易主,影響現行營運方針,倘因日後經標售,更恐因此法人 格消滅,故認原處分將侵害抗告人權益,抗告人係屬於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人。且事實上,行政院發言人早已公開表示抗 告人股權移轉為國有後,會將解散抗告人列為選項之一,是 如原審被告在本件訴訟獲取勝訴判決,抗告人之法人格將可 能因解散而消滅,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此受有影響。繼以 抗告人全部股權一旦移轉為國有,將直接導致抗告人組織、 營運方式、法規適用之更迭,且嚴重影響抗告人於人力資源 上之調配及管理,顯見抗告人之法律地位(財產權、營業自 由等權利)確實將因原處分之訴訟結果而有所惡化,確係原 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原裁定自有違誤。
 ㈣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更一字第37號民事裁定之法律見解 ,原審被告因原處分之作成而成為中投公司及抗告人全部股 份及孳息之管理權人,中投公司及抗告人給付股份孳息均須 得原審被告之同意,顯見中投公司及抗告人處分財產權限及 營業自由確實因原處分受有侵害,係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 係人無疑,原裁定之認定自屬違法。
 ㈤原處分之下命處分部分,係將原審原告所持有抗告人全部股 權移轉為國有,而抗告人全部股權被移轉國有以後,國家或 由國家繼受取得抗告人全部股份之第三人,勢必會撤回抗告 人與原審被告間之另案行政訴訟(例如關於認定附隨組織行 政處分之爭訟),此業經原審停止執行裁定認定在案。是以 本件原處分訴訟結果若由原審被告勝訴,將侵害抗告人受憲 法保障之訴訟權。又以原處分如經法院判決維持,將使抗告 人員工之工作權及生存權將受侵害,抗告人自屬原處分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人無疑。
 ㈥由原審被告先前於「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



限公司是否為社圑法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 命移轉等」之聽證程序,將抗告人列為利害關係人,且抗告 人亦曾以關係人身分參加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言詞辯論 ,亦可知抗告人為原處分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㈦原處分之確認處分部分對於原審原告固屬所謂確認所持有物 之性質之確認處分,惟對抗告人而言,因抗告人全部股份都 被確認為不當取得財產,則屬所謂確認人之地位之確認處分 (確認抗告人本身具有屬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之地位)。故 而,原審原告及抗告人實均係原處分之確認處分部分之對象 ,本件訴訟標的即原處分是否違法而應予撤銷,對於持有股 份之公司股東(即原審原告)或公司本身(即抗告人)應具 有同一性,自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原裁定自有違誤。五、本院查:
 ㈠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 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上開規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目的在藉由命第 三人訴訟參加,補正在固有必要訴訟,非全體共同訴訟人一 同起訴或被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瑕疵,即應限於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之情形,即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 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之情形。所謂訴訟標的對於 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係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數人所共 有,不能分割,其訴訟之實施必須由全體成員共同參與始為 合法,法院也必須對全體成員為相同之判決者而言。 ㈡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 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第4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第三人依前條規 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 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第2項)行政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 前條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命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規定,在於撤銷訴訟之 結果,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直接損害,如未命 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將影響其訴訟權之實施,而有使 該第 三人因該行政處分而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成為裁判對 象,故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若訴訟結果,對第三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不致發生直接損害時,而僅具經濟上 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即不屬該條項所規定命獨立參 加之範圍。




 ㈢經查,原處分之主文為:「被處分人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 日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 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是原處分所產 生規制效力之事項,係原審被告命「原審原告」應移轉其持 有之抗告人及中投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有,可知原處分的規制 效力係對於原審原告,抗告人並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亦足 認原處分並未直接對抗告人發生法律效果。本案並無依法律 之規定須由抗告人與原審原告一同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 欠缺之情形;原處分之內容亦非命原審原告與抗告人為相同 或同一行為,且該行為義務關連共同、不能分割或一旦分割 即無法實現行政處分之目的,則本案標的對於原審原告與抗 告人即非屬必須合一確定,即與行政訴訟法第41條所定要件 並非相符。次查,抗告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之轉移 ,係屬於股份持有者即原審原告在經濟上價值的轉移,而不 是抗告人得以出面主張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故本案之訴訟 結果,並未將使抗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直接損害。是 原裁定以抗告人本件聲請不符上開規定,駁回抗告人訴訟參 加之聲請,自無不合。
 ㈣抗告人雖以上開抗告意旨提起抗告,經查,原處分係確認原 審原告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 「自己(指原審原告,並非抗告人)」取得抗告人之股權, 符合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不當取得財產行為,並下命原審原 告將此項財產移轉國有,僅係直接對「原審原告之財產權」 發生移轉之法律效果,對抗告人之財產並無影響。至於黨產 條例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禁止處分」之對象,亦應僅為原 審原告,而與抗告人無涉,此係因相關股權並非抗告人所享 有,其當然無從為任何處分。又原審原告如有違反黨產條例 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時,原審被告依同法第27條裁處之對象 同僅係原審原告,亦無抗告人所稱發生其須依黨產條例及相 關規定履行原處分所生義務之法律效果。且徒憑本件原處分 ,並無從使抗告人全部股份及抗告人依公司法第235條分派 之股息、紅利、孳息均成為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禁止處 分之標的,亦無從限制抗告人減少公司資本以調整公司財務 結構之權利,尚難謂抗告人之營業自由因原處分而受侵害; 至於抗告人主張其受減資、分派股息、紅利、孳息之限制, 實係因原審被告前於105年11月2日以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 分書(下稱抗告人與中投公司處分)認抗告人及中投公司為 原審原告之附隨組織,與原處分規制效力完全無關;如抗告 人不服,自應另就抗告人與中投公司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且 查其確已向原審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業經原審105年度



訴字第1685號判決駁回,本件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 院受理中),自無允許在與其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本案聲請 訴訟參加。再者,抗告人既屬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及相 關規定,自有發生股權甚或經營權異動之情事;且依相關法 令,亦無禁止或限制原審原告持有之抗告人股權不得移轉予 他人之規定,抗告意旨雖以如股權移轉為國有後,不僅經營 權易主,影響現行營運方針,事後可能會撤回抗告人對原審 被告所提之相關訴訟,倘因日後經標售,更恐因此法人格消 滅,且行政院發言人早已公開表示抗告人股權移轉為國有後 ,會將解散抗告人列為選項之一,因而主張抗告人係屬於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人云云,容係其事後之臆測;且本件所涉之 抗告人股權移轉如有爭執,得主張財產權受損而有直接法律 上利害關係者,應係原持有股權之股東即原審原告,尚非與 本件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抗告人。又關於原審被告先前就「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社圑法 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命移轉等」之聽證程 序中,將抗告人及中投公司列為利害關係人,實係就作成抗 告人與中投公司處分前所為法定必要之先行程序,與原處分 無涉。綜上,抗告人前揭抗告意旨,均無法認定其與原審原 告就原處分之法律關係有何合一確定之必要,或其有何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因本案訴訟結果而受損害,及有何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即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㈤從而,抗告人併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聲請參加 訴訟,原裁定認與上開規定要件均不相符,進而駁回抗告人 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 法,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許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即難認為 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簡 慧 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鍾 啟 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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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