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1976號
TPSV,111,台聲,1976,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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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109年度台
上字第24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事件依序為新臺幣三萬元、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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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