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403號
CYEV,111,嘉簡,403,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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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40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連
被 告 蔡維騰鴻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6,5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並 簽立借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4日止, 依借據第三條第㈡項約定,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自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借據第四條第㈥項約定 ,本借款之利息計付方式: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 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利率融通利率(目前為1.5%)減1.25% ,加0.75%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計算式:1.5%-1.25 %+0.75%=1%),並自110年3月28日起利率依本行公告指標利 率(月調,目前為0.84%)加1.41%機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 2.25%(計算式:0.84%+1.41%=2.25%)。依借據第七條約定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 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詎被告自111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尚餘本金 166,500元及按上述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借款依法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索均未置理。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本院卷第33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全戶查詢單、戶 籍謄本、商業登記抄本、台灣土地銀行放款中心利率查詢、 台灣土地銀行調息資料查詢(均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 7至1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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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