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1069號
CLEV,111,壢簡,1069,202208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069號
原 告 張博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橙京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2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 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納之程序費用500元,尚不足5,12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 ,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
橙京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