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033號
CLEV,111,壢小,1033,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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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盧季壯
詹博堯
被 告 高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87元,及其中新臺幣5,716元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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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