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217號
KSEV,111,雄簡,217,2022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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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朝禧
黃中位

黃麗容
黃麗純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鄭明達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詠嘉自信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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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信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