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4號
KSEV,111,雄簡,14,202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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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應昇
即 被 告 林應然

林應華
林應慧(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應專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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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