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51號
KSDV,111,除,151,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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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張杏枝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 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11月25日公告該 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 年4 月25日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股票,有前揭本院裁定及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資料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 明,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舊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2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舊名: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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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