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46號
KSDV,111,補,746,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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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游文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武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5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52,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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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