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11年度,135號
KSDV,111,審重訴,135,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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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許時創



被 告 李武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820元,此裁定已於111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 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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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