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488號
KSDV,111,司促,13488,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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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宜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宜蓁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鼓山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 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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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