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57號
KSDV,111,司促,12257,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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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57號
債 權 人 孫瑞和

債 務 人 陳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零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拾參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㈢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
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
新台幣伍拾參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
台幣伍拾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伍
拾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㈧新台幣伍拾參萬柒
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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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