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104號
KSDM,111,交簡附民,104,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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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馮瀞儀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吳文淑律師
陳筱文律師
被 告 蔡芸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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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