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9年度,9號
KSHM,109,金上重訴,9,2022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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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節本)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嘉澤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能貴



指定辯護人 陳聰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計宏




陳品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智明


蔣季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維隆


黃竹謙


羅釧木


葉柏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麗珍




選任辯護人 王銘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予貞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陳明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趙培宏律師
被 告 黃鏡徽


郭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法扶律師)
參 與 人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
金訴字第2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7
7號、105年度偵字第8476、8477、12738 、15573 、16531、172
01、1847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
第14861號、105年度偵字第13221、13222 、13223、13224、132
25、15573、17201號;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
偵字第14861號、105年度偵字第13221、13222、13224號),提
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25
號),本院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孫嘉澤楊能貴陳計宏、李智明、蔣季閎、孫維隆、黃竹謙、羅釧木、葉柏辰、張麗珍陳品名王予貞及沒收第三人財產部分均撤銷。
孫嘉澤楊能貴陳計宏、孫維隆、黃竹謙、羅釧木、陳品名葉柏辰、張麗珍王予貞、李智明、蔣季閎均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處如附表六「本院撤銷改判刑度」欄所示之刑。其他上訴駁回(黃鏡徽郭德昌部分)。
未扣案之參與人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貳仟捌佰玖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翁源駿(已於民國104 年4 月間過世)、孫嘉澤黃弘仁楊能貴葉炳材(原名葉鼎南)、張福居、王柏峰、盧復 興等人自民國96年5 月20日起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下 稱康乃馨互助會)名義在屏東地區利用文宣、舉辦餐會、旅 遊及透過會員介紹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會款)而 約定給付與原本不相當之報酬,以此方式經營視同收受存款 之業務,且渠等為擴大吸金規模,遂於96年11月12日設立「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億智公司,公司 所在地: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已於108 年6月26日 廢止登記)。得億智公司設立後,即在公司所在地點經營、 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對外宣稱得億智公司受康乃馨互助會之 委託,收受代付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之會費,並將會費從事不 動產買賣、不良債權操作及鋰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獲利相 當豐厚,加入互助會可享有高額獲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加 入互助會,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嗣由翁源駿 接任總經理,負責擬定公司營運方針、康乃馨互助會方案及 位階獎勵制度、決策投資標的及資金調度等事項,姜志忠擔 任投資部執行長,負責經營、管理公司投資業務及參與投資 決策,孫嘉澤擔任顧問,負責資金調度、參與投資決策、招 攬互助會會員、帳務簽核及協助辦理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



)等綜合業務,黃弘仁擔任財務長,負責尋找投資標的、參 與投資決策、招攬互助會會員及辦理招待會員旅遊事宜,楊 能貴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帳務簽 核及所有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事宜。翁源駿等人為擴大吸金 規模,制訂位階獎勵制度,利誘會員加碼投資或積極招攬新 會員,當會員隨招攬入會之會數增加,依其本人加直推織 之會數,即依序晉升「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總監、董 事」等位階,每招攬一名新會員則依位階抽取不同額度之獎 金。陳計宏呂秀齡、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羅釧木( 原名羅元隆)、黃鏡徽沈鳴鳳(已死亡)、郭德昌、張麗 珍(為姜志忠之妻)、王予貞陳品名葉柏辰均為康乃馨 互助會會員,渠等與翁源駿等人共同參與發展康乃馨互助會 業務而吸收資金,且均依獎勵制度晉升至「總監」位階,並 參與由翁源駿葉炳材楊能貴定期主持之總監會議,共同 發展康乃馨互助會會務,對外不法吸收資金。嗣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人 員,於100 年12月19日持搜索票搜索查獲(姜志忠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孫嘉成、孫維隆、黃竹謙、張麗珍、呂 秀齡、黃鏡徽、羅釧木、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郭德昌 、沈鳴鳳王予貞所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均業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3 年金重訴字第2號、本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 第3 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7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 刑確定,下稱前案)。
二、詎孫嘉澤(102 年10月3 日至103 年5 月1 日因另案入監執 行期間除外,理由詳後述)、楊能貴陳計宏、孫維隆、黃 竹謙、羅釧木(原名羅元隆)、葉柏辰、張麗珍陳品名王予貞(於102 年2 月18日經康乃馨互助會總管理處會議決 議撤銷總監資格,自該日以後應認已無參與,理由詳後述) 、沈鳴鳳(已歿,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確定)與前案已具處 長位階之李智明、蔣季閎(以上之人除沈鳴鳳外,簡稱孫嘉 澤等12人),因前案得億智公司經檢調搜索查辦,均已明知 非依銀行法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 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否則應受刑罰,而以康乃馨互助會向不特 定人收受款項的行為,確有違反前述行政刑罰,竟於前案10 0 年12月19日檢調執行搜索後另行起意,與得億智公司總經 理翁源駿(已歿,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監察人姜志 忠(經原審通緝中),共同基於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 受存款業務規定之集合犯意聯絡,沿用前案織架構及運作



模式,對外聲稱得億智公司乃為合法經營之公司,公司所投 資的事業均有憑證,且公司資產高達17億元,不會倒,公司 會遭搜索係因經營權糾紛所致等詞,要求原康乃馨互助會會 員繼續繳交會款,並持續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加入康乃馨互助 會,而向不特定人收受會款,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期間得億智公司持續召 集總監參與總監會議(參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共同決議 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務方針。又翁源駿等人為處理會員繳費、 退費、領得標金等相關合會事務,遂以搜索前已存在之屏東 營業處(負責人為羅釧木、其妻單美容)、高雄營業處(負 責人為孫嘉澤,孫維隆、黃竹謙為承辦人)、臺南營業處( 李智明為負責人之一,王予貞亦屬該處之人員)、高雄三民 營業處(負責人為張麗珍)、高雄左營營業處(葉柏辰隸屬 左營營業處),及搜索後成立之高雄自由營業處(負責人為 陳計宏、其妻葉招免陳品名蔣季閎屬自由營業處)、屏 東歸來營業處等七大營業處作為據點,向會員收取會費後繳 交給公司,再統一由公司出資印製合會簿後,委由各營業處 轉交給會員。
三、檢調搜索得億智公司後,得億智公司仍自100 年12月20日起 利用不知情之呂秀齡(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名義擔任會首 ,直至102 年初呂秀齡得知得億智公司仍以其掛名為康乃馨 互助會之會首而向翁源駿表明不願意擔任上開互助會會首後 ,遂由康乃馨互助會之董事、總監及處長代表推舉陳計宏自 102 年3 月1日起擔任康乃馨互助會會首。陳計宏另曾於102 年4 月16日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下稱合作金 庫銀行灣內分行)、戶名為:白桂錦陳計宏、帳號為000000 0000000 號共同帳戶供得億智公司作為會員繳款使用。又得 億智公司被搜索後,眾多會員得知而前往該公司要求退款, 陳計宏並多次代表得億智公司與會員協調,且向會員稱若不 繼續繳納會費,先前之投資款項公司將不予返還,致使多位 會員擔心先前投入之會費付諸流水,因而同意繼續繳交會費 。
四、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模式如下:每合會由24名會員及1 名 會首(即呂秀齡或陳計宏成。每會金額新臺幣(下同) 1 萬元,為期25個月,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得 億智公司並發給合會簿予會員收執,每合會之標息、會費 固定,自100 年12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 起至102 年2 月28日止,標息為2,0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 8000元;自102 年3 月1 日起至該互助會終結止,標息均為 1,8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8200元。且依會員參加之會數不



同,又有每位會員參加一會(俗稱散會)、六會、十二會、 二十四會(俗稱全車)之四種方案(四種方案之頭期款及各 期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盈餘金額詳如附表A 、 B 、C 、D 所示)。以每位會員參加一會(即散會)之標息 2,000 元為例,起會第1 個月,每位會員需繳交會費8,000 元及預付25期管理費5,000 元(即每期200 元)共1 萬3,00 0 元,第一期會款全數由得億智公司取得;第2 個月起,每 月由公司以抽籤決定得標者,第2 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 費8,000 元、公司給付之利息2,000 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80 0 元計1 萬4,800 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 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 費8,000 元;第3 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1 萬6,000 元 、公司給付之2 個月利息計4,000 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600 元共計2 萬4,600 元,得標後即獲利了結,未抽中之會員則 繼續按月繳交會費8,000 元,依此類推,最後1 期得標者可 領回24萬200 元後退出。又以一會員參加六會之標息2000元 為例,成立當天每人需繳交7 萬8,000 元【(8,000 元+5,0 00 元)×6 】,並於當天決定每月由何人得標的順序A 、B 、C 、D ,之後每月則依該次序循環得標,亦即每4 期得標 一次。依此方式換算而得之翁源駿等人與會員約定給付之各 方案之年報酬率如附件一所示。
五、另翁源駿姜志忠等人於101 年11月28日成立康乃馨互助會 總管理處(下稱總管理處),由李智明擔任總管理處處長( 嗣後晉升至總監、董事)、蔣季閎擔任總管理處副處長(嗣 後晉升至總監、董事),陳計宏既為康乃馨互助會會首,亦 為總管理處代表,而先前具有總監資格之孫維隆、黃竹謙、 羅釧木、葉柏辰、張麗珍陳品名王予貞(除黃竹謙、王 予貞外,嗣後均晉升至董事)等人均為總監會議之成員,亦 可參加得億智公司(總管理處)召開之總管理處會議或總監 、董事、總管理處會議(詳附表四編號4至20所示),與得 億智公司及總管理處之負責人、主管,即翁源駿姜志忠孫嘉澤楊能貴陳計宏、李智明、蔣季閎等人,共同討論 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務相關議案並進行決議,以此合議機制參 與決定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方針,得億智公司並於總管理處 成立後,改以總管理處名義對外發布公告,通令康乃馨互助 會之會員遵循經(總監、董事)總管理處會議決議之相關會 務政策,此際得億智公司之經營及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除 由翁源駿姜志忠主導統領外,孫嘉澤(102年10月3日以後 除外)、楊能貴陳計宏、李智明、蔣季閎亦具有帳務簽核 等輔助管理權限。期間,翁源駿姜志忠等人為因應得億智



公司資產遭凍結,已無足夠現金依約發放康乃馨互助會之得 標金、獎金等款項,僅能先開立得標金收據、預收款收據( 簡稱預收單或白單)予會員收執作為債權證明,乃召集總監 (董事)參與(總監、董事)總管理處會議共同討論,針對 會員之繳款方式進行調整,決議接續推出六六大順(註一) 、金如意(註二)、現金會(註三)等繳款方案,除吸收現 金會款以取得財物外,並搭配以預收單抵繳會款之方案,藉 由收回預收單以取得債務抵銷之財產上利益,藉此方式對外 招攬會員繼續繳納會款或加入新會繳款。本案自100年12月1 9日搜索後(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追加起訴書均漏載 「搜索後」,經檢察官予以更正),即自100年12月20日起 至103年間停止發放會息止,孫嘉澤等12人與翁源駿、姜志 忠等人及其他未經起訴之不詳吸金成員,至少再向附表一所 示之張益雄等人招攬參加上開互助會或續繳會款(各會員繳 納之會款詳如附表一所示),共同為得億智公司取得共計新 臺幣(下同)13億3,657萬8,346元之財物(即現金,至少達 1億2,891萬7,117元)及財產上利益(即預收單抵繳會款部 分)。
六、案經單美容、張慧英黃月娥、侯商斌、黃明意林佳惠陳淑純賴甫宗陳榮宗郭玟凱、江秀英、許月娥、呂淑 女、趙益群林裕閎朱梅英許璧璿黃淑資許秀理、 林靖喬、連洪金里、張秀麗郭牡丹王予貞翁惠玲、許 聰慧、羅釧木、黃美秀、黃安邦黃新傑、張靜、吳蘭芳、 石惠美、蔡水龍、李淑柔、鄭水源陳枝花張耀棋、陳嘉 惠、陳玉春、蕭鴻銘劉清湘、紀素珠、張益雄、黃淨美、 高黃美華高若蓁高瑞勳、巫竹英、張素珠、蔡秀貴、陳 慈雅、鄭祈法、王玉珍、蔡耀德、李建國、陳銘杰、邱政忠 、邱明珍、王秀端、劉譿嬅、林淑香、王梅英、鄭素雲、林 楨花、戴美玉、楊雪玉、沈素秋、范月密、古秀蓮、王楊美 枝、劉宗霖告發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 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附表A、B、C 、D:康乃馨互助會之方案內容(含註一、註二 、註三,略)
◎、附件一:報酬率(略)
◎、附件二:本判決卷證代碼表(略)
◎、附表一:會員繳款資料(略)
◎、附表二:合會款相關文件及繳款收據上簽名者明細(略)◎、附表三:本院認定與起訴、追加起訴範圍比較表(略)◎、附表四:本案總監、總管理處等會議資料(略)◎、附表五:本案期間繳款會員於前案經認定為會員部分(略)◎、附表六:
編號 被告 本案期間於得億智公司之職位、康乃馨互助會之位階、所屬營業處 本院撤銷改判刑度 原審判決刑度 1 孫嘉澤 ⒈得億智公司之顧問 ⒉高雄營業處之負責人 【102 年10月3 日至103 年5 月1 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期間除外,共同吸金責任:359,048,148元】 有期徒刑肆年 有期徒刑肆年 2 楊能貴 ⒈得億智公司之業務副總經理 有期徒刑肆年 有期徒刑肆年 3 陳計宏 ⒈總監(無足夠證據可認嗣後已晉升為董事) ⒉高雄自由營業處之負責人(其妻葉招免) ⒊康乃馨互助會總管理處之代表 ⒋自102 年3 月1日起擔任康乃馨互助會之會首 ⒌於102年4 月6 日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戶名為:白桂錦陳計宏、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共同帳戶供得億智公司作為會員繳款使用。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4 李智明 ⒈於本案期間晉階為總監(嗣於102年8月28日簽立授任書時已晉升至互助會之董事位階) ⒉臺南營業處之負責人之一 ⒊康乃馨互助會總管理處之處長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5 蔣季閎 ⒈於本案期間晉階為總監(嗣於102年8月28日簽立授任書時已晉升至互助會之董事位階) ⒉屬高雄自由營業處人員 ⒊康乃馨互助會總管理處之副處長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6 孫維隆 ⒈總監(嗣於102年8月28日簽立授任書時已晉升至互助會之董事位階) ⒉高雄營業處之承辦人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有期徒刑貳年 7 黃竹謙 ⒈總監(無足夠證據可認嗣後已晉升為董事) ⒉高雄營業處之承辦人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有期徒刑貳年 8 羅釧木 ⒈總監(嗣於102年8月28日簽立授任書時已晉升至互助會之董事位階) ⒉屏東營業處之負責人(其妻單美容)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有期徒刑貳年 9 葉柏辰 ⒈總監(嗣於102年8月28日簽立授任書時已晉升至互助會之董事位階) ⒉屬高雄左營營業處之人員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有期徒刑貳年 10 張麗珍 ⒈總監(嗣於102年8月28日簽立授任書時已晉升至互助會之董事位階,其夫為得億智公司之監察人姜志忠通緝中) ⒉高雄三民營業處之負責人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有期徒刑貳年 11 陳品名 ⒈總監(嗣於102年8月28日簽立授任書時已晉升至互助會之董事位階) ⒉屬高雄自由營業處之人員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有期徒刑貳年 12 王予貞 (原名王楷禎) ⒈總監 ⒉屬臺南營業處之人員  【於102年2月18日被總管理處會議決議撤銷總監資格後應認已無參與,共同吸金責任:160,710,169元】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備註:本案期間(即自100年12月20日起至103年間康乃馨互助會停止發放會息止),得億智公司非法吸金總計1,336,578,346元(現金繳款128,917,117元),除被告孫嘉澤王予貞外,其餘被告陳計宏等10人應就本案期間非法吸金總額負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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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