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1年度,19號
TNHV,111,聲,19,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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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芷綾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1年度重再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停止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然如債務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 、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權人或第 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8號請求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現由本 院111年度重再字第1號受理,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規定,聲請於該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3324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 語。經查,聲請人提起之前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不合法 裁定駁回,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必要,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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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