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克强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律師被 告 程克達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涂朝興律師被 告 林秀峰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被 告 劉佳謀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羅豐胤律師 林世勛律師被 告 沈雪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林世勛律師 林雅儒律師被 告 陳金萍選任辯護人 張珮瑩律師被 告 李育茹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被 告 江美珊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莊惠萍律師被 告 詹永池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被 告 龎㨗魁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被 告 徐詩怡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被 告 江宜庭選任辯護人 宋美侖律師被 告 李玲玲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施佳鑽律師被 告 洪麗琴 麥春密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被 告 楊家宏 陳莉芃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林少尹律師被 告 楊家榛選任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被 告 陳張月嬌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被 告 宋瓊華選任辯護人 江順雄律師被 告 王嘉羚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被 告 黃守仁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被 告 蘇梅香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被 告 陳清竹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許龍升律師被 告 顏靖媛選任辯護人 林俊雄律師被 告 沈長河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被 告 范菊禎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律師參 與 人 祥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進盛參 與 人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克强參 與 人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雪玲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陳金萍部分關於「選任辯護人鄭中睿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被告蘇梅香部分應補充「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 理 由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金萍、蘇 梅香之辯護人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莊 宇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舒 涵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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