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10年度,18號
TCHV,110,建上,18,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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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
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儒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劉佩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下午
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元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應就所主張之瑕疵重大須重新施作費用部分,瑕疵是
否業已重新施作為說明;如未重新施作,亦請就目前使用之現況
價值部分為具體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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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