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250號
TPHV,110,上,250,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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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曜暄

黃雁
李瑞中
李蔣佩珍
李曜昌
李菁平

溫國樑
張莉苓
溫金昌
陳雅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嘉耿律師
複 代理人 魏上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12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8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王伯綸,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詹易真, 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57至262頁),於法相符,應予准許。被上訴人主張:伊為上訴人之股東,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30 上午11時,在屏東縣○○鄉○○路0號召開109年度股東常會(下稱 系爭股東會),會中討論及選舉事項第1案為「選舉第6屆董事 及監察人案」,迨改選完成後,第2案即討論「本公司董事競 業禁止解除案」(下稱系爭議案),股東王伯綸、慈鎂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鎂公司),因上訴人(與所屬子公司 )與「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信標準檢驗公司 )、「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阿里山製酒公司)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輝生命醫學公司) 營業事業內容大致相同,董事王伯綸、慈鎂公司代表人詹易真 就系爭議案因有利害關係而應迴避,不得行使及代理他股東行 使其表決權,詎王伯綸等無視被上訴人李曜暄李瑞中代理人 李嘉耿(下逕稱其名)當場異議,並為其他股東附議,竟未依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規定,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 內容及提供具體資料,使其餘股東可得判斷上訴人營業是否將 因解除系爭董事之競業禁止行為而有所影響,亦未依公司法第 209條第1項規定由新任董事向股東會說明其競業行為之重要內 容,逕以鼓掌方式通過系爭議案,表決方式亦有瑕疵。系爭決 議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第1項、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 第178條,及上訴人股東會議事規則第12條規定,爰依公司法 第189條規定,求為撤銷系爭議案決議之判決。原審判命系爭 議案決議應予撤銷,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上訴人主張:系爭股東會經由出席股東鼓掌通過系爭議案,合 法正當,決議方法並無違法。伊分別持有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湖北香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99.74%、52.66% ;湖北天明生醫食品有限公司武漢天明購電商有限公司則為 伊持股100%之公司,王伯綸、慈鎂公司兼任上開關係企業公司 董事長、董事或執行董事職務,乃係有助於伊管理所轉投資之 資產、事業,並可避免因另行委託他人管理而產生額外之代理 成本,無害於公司利益;昭信標準檢驗公司、阿里山製酒公司 、光輝生命醫學公司實際營業範圍與伊營業範圍並無重疊,不 屬公司法第209條競業禁止之限制範圍,王伯綸、慈鎂公司就 議案之該部分並無自身利害關係,更無害於公司利益,自無須 依公司法第178條迴避。況伊業於110年8月30日上午11時召集1 10年度股東常會(下稱110年度股東常會),於第4議案決議追 認系爭議案,並因無人提起撤銷決議訴訟,該議案決議已生效 力,被上訴人請求撤銷系爭議案決議,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9年6月30日召開系爭股東會,以鼓掌 方式作成系爭議案決議,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51 頁),並有系爭股東會議事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3至96頁 ),自堪信為真實。
按有瑕疵而得撤銷之股東會決議,經股東會另以相同之決議予 以追認時,倘後一決議有效存在,則撤銷前一決議並無實益, 如股東提起撤銷前一決議之訴,應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業



於110年8月30日上午11時,召開110年度股東常會,並在該次 常會中,提出第4議案追認系爭議案決議,經出席股東表決通 過,有上訴人110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 27至235頁)。而被上訴人已自承未依法撤銷110年股東常會決 議,且不爭執並無其他股東提起撤銷該決議訴訟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第271、286頁),堪認該決議既未經撤銷,尚有效存在 ,自發生追認系爭議案決議之效力,則被上訴人以系爭議案違 法為由,訴請撤銷系爭議案決議,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即無保 護之必要。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議案 決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命系爭議案決議應予撤銷 ,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 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上訴人另請求上訴人提出110年度股東常 會會議錄影光碟後當庭勘驗,以確認該議案表決是否合法無瑕 疵(見本院卷第244、272頁),核無調查必要。又兩造其餘之 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 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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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