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9年度,278號
TPHV,109,家上,278,2022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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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王湘梅
楊世宇
楊世成


被 上訴人 王湘濤

上列當事人及參加人王湘琦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7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048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32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5元。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 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當事人提起第 三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7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究屬因財 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 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如指定遺囑執行人、指 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核屬非因財產權訴訟;遺囑內 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因該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即以其對被繼承人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計算標準(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1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 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王雄分別於民國106年8月30日 、106年11月15日所立代筆遺囑無效,屬財產權訴訟,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因該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定之,即以其對王雄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計算標 準。王雄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40 6萬9,530元,被上訴人主張之應繼分為8分之1,特留分為16 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萬4,346元(計算 式:64,069,530×1/8-64,069,530×1/16=4,004,346,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1,04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另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 ,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0,699元、第二審裁判費6萬1 ,04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9,214元、第 二審裁判費5萬8,821元,尚應分別補繳1,485元、1,327元。 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
編號 遺產內容 價值 (新臺幣)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4) 56萬7,490元 ⒈土地總面積:484㎡ ⒉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相同地號於107年10月間持分轉讓平均交易價格為2萬8,140元/㎡ ⒊計算式:484×28,140×1/24=567,490元 2 臺北市○○段○○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1,876萬0,332元 ⒈總移轉面積:109.97㎡(89.62+13.78+52.55×1/8=109.97,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⒉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各項條件相類似之鄰近房地於107年12月間之平均交易價格17萬0,595元/㎡ ⒊計算式:109.97×170,595=18,760,33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1,569萬4,407元 ⒈總移轉面積:138.2(124.01+14.19=138.2) ⒉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各項條件相類似之鄰近房地於107年3月間之平均交易價額為11萬3,563元/㎡ ⒊計算式:138.2×113,563=15,694,4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1,569萬4,407元 ⒈總移轉面積:138.2(124.01+14.19=138.2) ⒉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各項條件相類似之鄰近房地於107年3月間之平均交易價額為11萬3,563元/㎡ ⒊計算式:138.2×113,563=15,694,4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 5 郵局存款 6萬0,288元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為準 6 元大商業銀行存款 4,487元 7 大陸地區重慶市不動產出售價款-93萬人民幣 465萬元 8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9562股 52萬1,327元 9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0股 1萬0,668元 1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41000股 448萬9,500元 1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383股 4萬2,794元 12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588股 3萬2,315元 13 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070股 216萬0,015元 14 金條30兩(6條) 138萬1,500元 總計 6,406萬9,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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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