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穎
被 告 梁芷綾
陳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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