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68號
TNDV,111,補,568,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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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張良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桐瑛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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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桐瑛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